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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来,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残疾学生入学率不断提升,专任教师水平大幅提高,经费投入、资源建设和安置方式,以及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等举措惠及每个残疾学生及其家庭,产生了积极影响。当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教育模式,并积极推动其向融合教育转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努力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助力中国残疾人教育事业走向世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实现了飞跃式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在党的领导下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历史性成就,这是从旧中国社会救济向新中国融合教育跃迁的70年,更书写了千百年来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篇章。

1949—1978年:开拓性发展中国残疾人教育事业

新中国成立之前,全国的盲校、聋校及盲聋哑学校仅有42所,且多为教会或私人创办,在校生只有2000余人,其发展基础非常薄弱。新中国成立后,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之中,从政策、财政等多方面予以支持,推动了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国家开始对原有的盲聋哑学校逐步进行接收和改造。至50年代末,盲聋哑学校基本全部改为公办。由于新中国成立前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其实质上属于社会救济,在改造过程中,部分教养单位被改为公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因此学校的教育性质始终未得到明确,民政部门与教育部门在学校管理上也存有界限不清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政务院于1954年进行了明确分工,将盲聋哑学校与福利院分开,这意味着明确了盲聋哑学校教育的性质。其中,政务院于1951年发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这标志着残疾人教育事业正式被纳入国家教育事业之中,并成为里程碑式事件。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与发展,至1960年,盲聋哑学校达到了476所,在校生数量也激增至2.67万余人,专职教师2587人。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盲聋哑学校的发展,1957年教育部发布了《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对学制、教学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力图引导盲聋哑学校向社会主义新型学校发展。在党的带领下,仅用十年时间,就实现了残疾人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进入学校接受教育,为今后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该时期的残疾人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由于经济条件等因素,出现了师资数量不足且专业素质不高致使教育质量不高,校舍普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国家再次对盲聋哑学校进行调整,停办了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并采取多渠道培养、培训教师,拓宽经费来源。至1965年,盲聋哑学校数量调整为266所,在校生数达到2.29万余人,专职教师2613人。1975年,我国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表明对残疾人享有平等人权的认可,也助推了国内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同年,盲聋哑学校数量减至246所,在校生数量2.68万余人,专职教师3445人,呈现出一定的恢复增长趋势。1976年后,各项事业得以重建与恢复,国家还设置了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残疾人教育工作。

总体上说,该阶段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历经了萌芽与寒冬,表现为曲折中发展,虽然存有一定的问题未解决,但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比如,将残疾人教育事业纳入国家教育事业系统中,积极建设盲聋哑学校,培养与培训师资等。多种举措促进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从无到有转变,凸显出党和国家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1979—2011年:建构性发展中国残疾人教育事业

这一时期,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一直在进行着体系化构建,涉及教师、课程、财政、法规等多个方面。通过秩序恢复、积极探索以及延伸调适,推动了残疾人教育体系结构的丰富与完善,从而释放出新的发展动能,促进了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其中,前期对规模的追求到后期明显转变为对公平的考量,日益彰显出党和国家人本主义关怀的倾向。

改革开放初期,以法律的强制与导向作用为抓手促进“教育秩序恢复”成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工作的重点。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写入残疾人教育问题,在当时的世界上是少有的。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则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此项规定进一步保障了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并从法律的高度拓宽了教育目标群体范围,即由原来的盲、聋哑两类发展为包含弱智在内的三类。这两部关键性法律不仅有力推动了残疾人教育秩序的恢复与重建,也影响了后期《残疾人保障法》与《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制定,更是在普及义务教育的大背景下带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进入黄金期。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实现我国普及义务教育总目标的规划下,党和国家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最有代表性的则是“随班就读”的提出。让残疾学生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是对以往仅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代表的单一安置模式的突破,早在1983年印发的《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中就对“随班就读”进行了肯定。1987年由徐白伦主持推行的“金钥匙盲童教育计划”则是一次较大规模的随班就读的实践研究。1989—1994年,我国在多省市进行盲、聋哑、弱智三类儿童随班就读的试验,分别在山东、江苏和黑龙江召开智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视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经验现场会。同时期,国际上的《全民教育宣言》《萨拉曼卡宣言》等文件中所蕴含的特殊教育一体化等教育思潮,为我国推进随班就读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都再次对随班就读做出了肯定,并试图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班为骨干”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格局也得以确立,并影响至今。受教育安置变化的影响,残疾人教育事业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得以走进校园,且突破了传统三种残疾类别,如增加了肢体残疾、情绪障碍、自闭症,残疾人教育目标群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实践形式的变化往往源于理念的深刻变革,残疾学生可以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其背后是对“残疾”的重新科学认识,折射出平等、公平、接纳的理念,其导向更偏向于潜能开发与融入社会。1986年,残疾学生在校生总人数为4.27万余人,1995年达到29.56万余人,至2011年则高达39.87万余人。

随着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进入校园接受义务教育,师资、财政、校舍、学段等问题愈发凸显。国家为了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在1985年,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面向全国招生,这是我国第一所专门培养残疾人教育师资的中等师范学校。同年,山东昌乐特殊教育师范学校、辽宁营口特殊教育师范学校等面向本省招生的中等师范学校相继建立,山东滨州医学院成立的医学二系开始招收肢体残疾学生。在高等师范院校,北京师范大学在1986年招收第一届全日制特殊教育专业本科生,之后的长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也纷纷招收残疾学生或开办特殊教育专业。2000年,华东师范大学开始招收博士生,这是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关键节点,是我国可以独立自主培养高层次残疾人教育人才的体现。总之,各级各类学校相互配合,促进了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不仅培养了大量残疾人教育师资与骨干,也让一大批残疾人成才。至90年代,于南京与青岛分别成立的聋人普通高中、盲人普通高中,弥补了高中学段的空缺。同时,财政支持建设也得到发展,国家采取增加拨款数额、设立专项资金以及提高教师津贴等举措,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为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教育部在2003年启动了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实验县工作,试图通过支持保障体系的建设以提高随班就读质量。资源教室、资源中心被视为提高质量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大力发展,在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一定的规模效益后,发展导向转为质量建设,借助于多措并举,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健康长效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关心特殊教育”。国家相继印发《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等文件,试图通过资源倾斜以缓解中西部残疾人教育资源供需紧张的状况,进一步推动发展,缩小与东部的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均衡发展的目标。为避免残疾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党和国家在“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实施了普惠性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免费性义务教育,力图惠及每一位残疾学生,是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至2011年,全国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平均水平为72.1%,城镇该比例为74.5%,农村为71.5%,城乡之间差距显著缩小,农村残疾学生入学率显著提高。

该时期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不同残疾类别的学生得以接受学校教育,甚至是进入普通中小学乃至大学校园,为实现自己的生命价值而努力。同时,普通学校与社会的包容度也越来越高,在多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师资、经费、课程等建设有序进行,残疾人教育体系得以重建,残疾人教育事业向好转变。其中,具有中国特色的随班就读被认为是此时期的重要标志,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帮助更多的残疾学生从家庭走向学校、从学校走向社会。

2012—2019年:转型性升级中国残疾人教育事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也进入新的历史征程,明确提出了向融合教育转型,追求“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同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教育现代化建设”“平等人权传播”等综合影响下,残疾人教育事业更加凸显出社会权利保障的特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支持特殊教育”,十九大报告则进一步提出要“办好特殊教育”,这一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目标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转型提出了更高要求。以融合教育发展模式为发展改革主线,残疾人教育事业再次迎来重要的发展契机。

融合教育政策转向的确立是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教育部等七部门于 2014 年发布《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首次在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国务院在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再次确认“推进融合教育”。将融合教育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并积极与国际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不断契合,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从相关政策到服务体系也进行着一次深刻的变革。尤其是向融合教育转型过程中,师资成为重要的因素,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对教师专业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亦对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做出了两条资格规定。种种举措皆表现出教师专业化的趋向,教师水平的提升必将对教育质量产生积极影响。至2018年,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数量达到5.86万余人,其中,研究生毕业为1428人,本科毕业为人,专科毕业为人,高中阶段毕业为987人,高中阶段以下毕业为14人,我国专任教师学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在财政支持上,至2015年,中央财政下拨10.8亿元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达到年生均4000元。国家分别根据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三类残疾学生需求,制定了各学科《课程标准》、编写了教材,甚至培智学校教材还走出国门,为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学质量奠定扎实基础。至2018年,各类残疾学生在校生数量达到66.59万人,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共有专任教师5.87万人,受过特教专业培训的专任教师比例为75.65%。

回顾70年风雨历程,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残疾学生入学率不断提升,专任教师水平大幅提高,经费投入、资源建设和安置方式,以及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等举措惠及每个残疾学生及其家庭,在世界上产生了积极影响。当下,我们更应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指示,坚持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教育模式,并积极推动向融合教育转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努力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助力中国残疾人教育事业走向世界。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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